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张小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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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266号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张小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张小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266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负责人:谭庆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帅兵,系该行综合部主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相林,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小丙,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与被告张小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已预缴纳,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汪霄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修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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