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党怀、牛俊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31民初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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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71号案件名称
左党怀、牛俊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左党怀;牛俊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31民初371号 原告:牛俊岭,男,汉族,现住黄龙县。被告:左党怀,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洛川县。原告牛俊岭与被告左党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俊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党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俊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67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截止2020年12月31日,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农用物资(农药、肥料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678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立即支付货款。被告左党怀缺席未答辩。对原告提供的收货单,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7年,被告从原告处赊销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共计179723元,尚欠16678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农用物资,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6678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党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牛俊岭166780元;二、被告左党怀给付原告牛俊岭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被告左党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岗 峰 二0二一 年 九 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丽 萍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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