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隆祥建材有限公司、甘立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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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77号案件名称
冕宁县隆祥建材有限公司、甘立平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冕宁县隆祥建材有限公司;甘立平;胡清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冕宁县隆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大垭口村。法定代表人:梁晴,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立平,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胡清灯,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巫溪县。冕宁县隆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立平、胡清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0954.67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立平、胡清灯向我院提交了(2021)川34民终84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冕宁县隆祥建材有限公司在扣除(2020)川3433民初1371号判决书中的租金515954.67元后于2021年8月5日前给付甘立平、胡清灯补偿款5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4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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