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良、李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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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782号案件名称
李三良、李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三良;李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李三良,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东安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东安县李三良申请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1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三良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1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刘满喜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伟书 记 员 陈婉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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