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大龙、童朝宝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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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6144号案件名称
余大龙、童朝宝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大龙;童朝宝;北京盛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照虎;高志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6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大龙,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朝宝,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照虎,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军,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上诉人余大龙因与被上诉人童朝宝、北京盛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照虎、高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余大龙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有明确的被告;2、依据最高院的批复,本案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被上诉人均未到庭答辩。余大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余大龙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以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地址无法完成送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戚园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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