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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恢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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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643号
  • 案件名称

    王男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2执恢643号王男:本院立案执行王男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罚金给付义务。至此,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川0502执219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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