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春燕、安徽安释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91执2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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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91执2582号案件名称
葛春燕、安徽安释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葛春燕;安徽安释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91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葛春燕,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安释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云路**智工场办公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2542U。法定代表人:姚大池。本院在执行葛春燕与安徽安释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安释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安释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50.63元(其中支付生育津贴差额8100.6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盼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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