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付、薛素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4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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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4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孟庆付、薛素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孟庆付;薛素萍;黄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庆付,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薛素萍,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黄**,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申请人孟庆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素萍、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薛素萍、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孟庆付所欠借款4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9946元、执行费9300元,因被执行人薛素萍、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庆付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薛素萍、黄**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薛素萍、黄**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孟庆付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浩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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