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武文福、李拔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4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武文福、李拔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武文福;李拔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文福,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51102XXXX。被执行人:李拔友(曾用名李堂友),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0920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文福与被执行人李拔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拔友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文福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350元,共计30900元。但被执行人李拔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拔友在银行的存款309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拔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军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爱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