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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毅翔、王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124民初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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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4民初1279号
  • 案件名称

    杨毅翔、王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饶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毅翔;王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124民初1279号原告:杨毅翔,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杨近攀,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威,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原告杨毅翔与被告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威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杨毅翔化肥款19000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20元,由原告杨毅翔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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