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毅翔、王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124民初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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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4民初1279号案件名称
杨毅翔、王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饶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毅翔;王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124民初1279号原告:杨毅翔,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杨近攀,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威,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村民,现住本村。原告杨毅翔与被告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威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杨毅翔化肥款19000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20元,由原告杨毅翔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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