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大翔、孙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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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101号案件名称
董大翔、孙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董大翔;孙丹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101号原告:董大翔,男,200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臻,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3202111306281。被告:孙丹,女,1999年2月1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董大翔与被告孙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大翔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大翔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孙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董大翔负担。审判员 高润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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