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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翔、孙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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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101号
  • 案件名称

    董大翔、孙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董大翔;孙丹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101号原告:董大翔,男,200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臻,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3202111306281。被告:孙丹,女,1999年2月1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董大翔与被告孙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大翔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大翔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孙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董大翔负担。审判员  高润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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