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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军、李淑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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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373号
  • 案件名称

    姜伟军、李淑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姜伟军;李淑华;姜伟晶;姜伟玲;姜伟凤
  • 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373号原告:姜伟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李淑华,女,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姜伟晶,女,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姜伟玲,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姜伟凤,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姜伟军与被告李淑华、姜伟晶、姜伟玲、姜伟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军撤回对被告李淑华、姜伟晶、姜伟玲、姜伟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家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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