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军、李淑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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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373号案件名称
姜伟军、李淑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姜伟军;李淑华;姜伟晶;姜伟玲;姜伟凤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373号原告:姜伟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李淑华,女,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姜伟晶,女,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姜伟玲,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姜伟凤,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姜伟军与被告李淑华、姜伟晶、姜伟玲、姜伟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军撤回对被告李淑华、姜伟晶、姜伟玲、姜伟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家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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