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善辉、王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100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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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1001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善辉、王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善辉;王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10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善辉,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王莎,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申请执行人王善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27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货款27000元、支付诉讼费560元及迟延履行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债务以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京东、车辆、不动产、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除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封,由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未能实际扣押上述汽车,故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已将上述查控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100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灿标审判员 董 泽审判员 龙泽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利健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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