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周发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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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34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周发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周发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24039-24041室。负责人:王国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发明,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周发明银行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周发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计79636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发明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于9月2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周发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8日、9月14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发明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银行存款有1307元,于2021年9月26日扣划,其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9月16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该案执行标的79636元,余78329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周发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代理人蒋月霞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代理人蒋月霞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莉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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