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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郭秀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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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52号
  • 案件名称

    李涛、郭秀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涛;郭秀琴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陕0725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郭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李某某借郭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4280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4280元,剩余的借款人民币80000元在2020年12月30日偿还清结。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李某某负担。逾期,李某某未履行。郭某某于2021年4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下落不明。其在银行、互联网金融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在工商、证劵、税务、保险、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的陕AXXXXX号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目前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某某户籍地勉县XX镇XX社区调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在全省法院范围内以李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8件尚未履行,涉案标的较大。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审 判 员    王    彪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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