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泉海、徐建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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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14号案件名称
吴泉海、徐建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泉海;徐建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14号申请执行人吴泉海,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运东,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建军,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申请执行人吴海泉与被执行人徐建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10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建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6990元,承担违约金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建军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徐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徐建军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徐建军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4、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徐建军名下苏E3××××汽车实施了查封,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5、依法将徐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建军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查封其名下的汽车一辆,因未能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10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吴海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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