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米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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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578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米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米文军;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578号 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与XX路XX中心XX楼XX楼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男。被告:米文军,男。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米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米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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