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崔洪良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4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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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4783号案件名称
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崔洪良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崔洪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4783号原告: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云里4栋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580711864。法定代表人:王辅有。被告:崔洪良,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大连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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