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东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1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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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10030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东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东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10030号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崇,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隆,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东霞,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东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省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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