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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王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6执恢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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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6执恢64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王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王恺;邓金霞;安徽运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6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64号。负责人:赵明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向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恺,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邓金霞,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安徽运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人民西路452号。法定代表人:柴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恺、邓金霞、安徽运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826执恢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文胜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兆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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