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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锴、张贵龙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异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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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执异140号
  • 案件名称

    张煜锴、张贵龙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煜锴;张贵龙;明丽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执异140号案外人:张贵龙,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案外人:明丽娟,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张煜锴,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在本院执行张煜锴等人集资诈骗一案中,案外人张贵龙、明丽娟对本院执行绥化市北林区某商服(以下简称涉案商服)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16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张贵龙、张煜锴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贵龙、明丽娟称,张贵龙与明丽娟系夫妻关系,涉案商服系案外人购买的所得,更名登记在张煜锴妻子李良博名下系让与抵押。2017年年初因急于还龙江银行贷款,案外人向张煜锴经营的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当时将涉案商服由明丽娟名下过户至李良博名下,借款到账后我们还给龙江银行200万元贷款本息,之后张煜锴又借给我们150万元现金,已偿还130万元,还欠20万元;2017年3月24日在李良博的配合下,案外人又用涉案商服在龙江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贷款出账后以现金方式还给张煜锴200万元欠款(因后期张煜锴只要现金),现200万元贷款本息一直未还,加上未还张煜锴的20万元,案外人累计欠款250万元左右,这就与刑事判决书161页张煜锴供述的张贵龙借款350万元,……(案外人)最起码还欠250万元的数额相吻合,判决书108页95号证人张贵龙、96号证人焦志广已明确证明此事实,169页张煜锴供述三套商服在银行有贷款的事实。案外人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张煜锴答辩称,首先是抵押借款关系,对张贵龙、明丽娟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查明,张煜锴等人集资诈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黑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煜锴等人刑罚,张煜锴、孙志坚、于峰、王丽丽按各自实施和参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将违法所得退赔集资参与人;被告人李良博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将违法所得退赔集资参与人。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理后按照各被告人退赔范围按比例退赔,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附表张煜锴案件房产鉴定信息表(一)中第45-47号,涉案绥化市北林区某商服。判决生效后,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黑12执99号之一执行裁定,拟对移送的查封扣押财产(包括涉案商服)进行拍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张贵龙、明丽娟异议主张的涉案商服系本院(2020)黑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项附表中所列财物,尽管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均认可涉案商服系抵押借款需要变更的所有权手续,且大部分借款本息已经偿还完毕(案外人同意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并补齐对张煜锴公司的欠款),涉案商服应返还给案外人,法院无权拍卖处置涉案商服,但本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实质是对本院(2020)黑12刑初22号刑事判决将涉案住宅认定为张煜锴等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缴有异议,案外人应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程序主张权利,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贵龙、明丽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郑晓峰审判员  吕学军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家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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