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小菊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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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148号案件名称
翟小菊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翟小菊;鲁德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148号申请执行人:翟小菊,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鲁德明,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陡沟镇华龙社区,现住河北省霸州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鲁德明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翟小菊借款一万九千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原告翟小菊已预交),由被告鲁德明负担,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鲁德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鲁德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鲁德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本院已于2021年7月10日、7月13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鲁德明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鲁德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鲁德明住所地无为市人民法院对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无为市人民法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鲁德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鲁德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翟小菊尚有债权19000元及利息等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翟小菊,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祖勇审 判 员 刘 佩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红书 记 员 张云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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