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杨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8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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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87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杨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杨志勇;尹仁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8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895957N。负责人:吴锡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志勇,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尹仁芳,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志勇、尹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苏0213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杨志勇、尹仁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51480.1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1196.28元(截至2020年11月21日)、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1日为684.02元,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1480.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196.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8000元。二、对杨志勇、尹仁芳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有权以杨志勇、尹仁芳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S100049641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杨志勇、尹仁芳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1元减半收取为5450.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9970.5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已预交),由杨志勇、尹仁芳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和解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苏0213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 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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