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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廖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1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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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1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某某、廖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何某某;廖某某;黄某某;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村三组。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村第二村民组。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村第三村民组望城路45号。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船山路11号市人大办公楼616室。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执行担保人:余某某,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农科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7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终21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廖某某、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执恢10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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