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雅瑞、欧秀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5执恢246号之二十五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执恢246号之二十五
  • 案件名称

    刘雅瑞、欧秀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雅瑞;欧秀坤;陈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5执恢246号之二十五申请执行人:刘雅瑞,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欧秀坤,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芬,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刘雅瑞与被执行人欧秀坤、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秀坤、陈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458640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681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86.44元,扣除执行费6819元,余款6867.4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三、向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陈芬领取养老金的账户,经电话征求被执行人陈芬的意见,被执行人陈芬明确表示同意执行其养老金偿还债务,且未要求预留基本生活费,故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陈芬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2021)川0525执42号为首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待养老金扣划到帐后,再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参与分配。四、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暂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将被执行人陈芬、欧秀坤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经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芬、欧秀坤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芬、欧秀坤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林审判员 陈 攀审判员 王启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