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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塘汽车修理厂与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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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84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锦塘汽车修理厂与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锦塘汽车修理厂;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842号原告:上海锦塘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投资人:黄新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茅曾华。原告上海锦塘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上海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锦塘汽车修理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锦塘汽车修理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塘汽车修理厂撤诉。审 判 员 谢连明法官助理 叶骄凌书 记 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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