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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燕、谭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异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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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异98号
  • 案件名称

    綦燕、谭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綦燕;谭敏;欧阳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异98号异议人:綦燕,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谭敏,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欧阳坦,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敏与被执行人欧阳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綦燕对本院查封君临国际商城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綦燕称:(2018)湘060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6日生效,判决准许异议人綦燕与被执行人欧阳坦离婚,君临国际商城3栋1301号房屋归异议人綦燕所有。综上,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将房屋返还异议人。异议人綦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一、本院(2018)湘060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二、离婚证明书。申请执行人谭敏称,案涉房屋登记在欧阳坦名下,属于其合法财产,应当执行。1、在本人与欧阳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人从岳阳市房产局调取欧阳坦名下的房产信息显示,案涉房屋登记在欧阳坦一人名下。根据物权公示效力,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欧阳坦的个人财产,本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2、在本人与欧阳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审法官和书记员根据本人的申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案涉房屋。如发现错误,无疑会直接驳回本人的保全申请。因此,该查封行为不存在错误。3、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其与欧阳坦的离婚判决书显示,异议人与欧阳坦离婚并分得了案涉房屋,但本人对此并不知情。房产局的信息中也明确记录房屋所有权仅为欧阳坦一人,异议人应向欧阳坦主张权利。综上,本院的查封行为并无错误,应当继续执行。本院查明,谭敏与欧阳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谭敏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602执保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担保人张敏名下的湘F×××××号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坦名下的银行存款40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530元,由申请人谭敏预交。2019年7月26日,本院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执行查封被申请人欧阳坦名下的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预告登记证明号为F0053662的房屋及查封被申请人欧阳坦名下的位于岳阳楼区,预告登记证明号为F0083358的房屋。2019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湘0602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欧阳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谭敏借款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谭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5元,财产保全费2530元,合计6435元,由谭敏承担1147元,由欧阳坦承担5288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欧阳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谭敏申请执行。根据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显示的档案查询信息,上述两套房屋查封类型为轮候预查封,登记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异议人綦燕认为,其与欧阳坦离婚时,君临国际商城3栋1301号房屋判决归其所有。本院对房屋的查封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2018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8)湘060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綦燕与欧阳坦离婚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外,对双方婚后购置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位于岳阳楼区的房屋(建筑面积150.85㎡)归綦燕所有,位于岳阳楼区湖恒大半岛的房屋(建筑面积169.94㎡)归欧阳坦所有。该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6日生效。本院认为,谭敏与欧阳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谭敏的申请,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602执保74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26日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查封欧阳坦名下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为F0053662。而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本院在綦燕诉欧阳坦离婚纠纷一案中,已认定该房屋属于綦燕、欧阳坦婚后购置的财产,并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綦燕,该案已于2018年12月6日生效。异议人綦燕自判决书生效时即取得物权效力,而申请执行人谭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优先于所有权。综上,异议人綦燕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曹 萍审 判 员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李联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丹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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