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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正乾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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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06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正乾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正乾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琦刚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061号 原告:冀琦刚,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磊,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正乾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MA6U8EX584。法定代表人:金杰。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93206457R。法定代表人:房永斌。原告冀琦刚与被告赵磊、陕西正乾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冀琦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琦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琦刚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 书  记  员      杨俊诚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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