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国、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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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445号案件名称
马立国、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立国;赵宝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马立国,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宝忠,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马立国与被执行人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扣划完毕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宝忠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赵宝忠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宝忠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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