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立国、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4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445号
  • 案件名称

    马立国、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立国;赵宝忠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马立国,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宝忠,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马立国与被执行人赵宝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辽070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扣划完毕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宝忠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将被执行人赵宝忠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宝忠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