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仁财、汪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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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88号案件名称
苑仁财、汪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苑仁财;汪志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88号原告:苑仁财,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志国,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泉,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波,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苑仁财与被告汪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苑仁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仁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苑仁财负担。鉴定费6132元,被告汪志国垫付后,原告已给付被告。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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