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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仁财、汪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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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88号
  • 案件名称

    苑仁财、汪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苑仁财;汪志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88号原告:苑仁财,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志国,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泉,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波,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苑仁财与被告汪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苑仁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仁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苑仁财负担。鉴定费6132元,被告汪志国垫付后,原告已给付被告。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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