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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柯天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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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116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柯天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柯天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116号申请人: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长春街与长白山路交口安天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37420。法定代表人:郭立峰被执行人:柯天新,男,1985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柯天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6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剑锋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116号申请人: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长春街与长白山路交口安天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37420。法定代表人:郭立峰被执行人:柯天新,男,1985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柯天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6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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