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宁国鑫旺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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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37号案件名称
西乡县宁国鑫旺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乡县宁国鑫旺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宁国鑫旺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陈秀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伟,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陕县。法定代表人:谢林江,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乡县宁国鑫旺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西乡县宁国鑫旺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49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380元,申请执行费147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4865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在不动产、保险、机动车、证券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宁陕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宁陕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关联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全省的执行案件,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人民法院涉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23案,涉案执行标的6919万余元均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货款100035元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1380元,申请执行费1473元,被执行人均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周治锋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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