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杨守海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19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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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197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敏、杨守海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敏;杨守海;杨守龙;章国玉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1976号之二申请人:杨敏,女,199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杨守海,男,1965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杨守龙,男,1981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章国玉,男,196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敏申请执行杨守海、杨守龙、章国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皖02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守龙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股票账户,暂时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皖02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 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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