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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深圳风之语公共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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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498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深圳风之语公共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深圳风之语公共艺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葛慧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超,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风之语公共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冉,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风之语公共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之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风之语公司交付产品的日期、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关键事实予以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向当事人送达的一审判决中“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履行《济南万科翡翠公园示范区雕塑艺术定制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西安华曦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宋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衣红蕾书 记 员 张 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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