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3民初3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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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3民初3620号案件名称
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周志斌;欧阳铁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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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3民初3620号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3MA6GNKCM99。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开明同心城**10-1-16。经营者:夏沛然。被告: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6Q2930。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SOHO)**107。法定代表人:张陆臣。被告:周志斌,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div>被告:欧阳铁军,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住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基数开发区div>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诉被告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周志斌、欧阳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负担。审判员 胡汝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祁 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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