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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3民初3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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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3民初3620号
  • 案件名称

    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周志斌;欧阳铁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3民初3620号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3MA6GNKCM99。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开明同心城**10-1-16。经营者:夏沛然。被告: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6Q2930。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SOHO)**107。法定代表人:张陆臣。被告:周志斌,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div>被告:欧阳铁军,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住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基数开发区div>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诉被告娄底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周志斌、欧阳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沙县威龙工矿设备服务站负担。审判员  胡汝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祁 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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