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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中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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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166号
  • 案件名称

    汪中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汪中祥;李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166号原告:汪中祥,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李佳,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徐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受理费。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且未能在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中祥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 皎法官助理  王 琛书 记 员  陈顺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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