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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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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242号
  • 案件名称

    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兴发;马洪亮;马勇;刘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242号被执行人:吴兴发,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马洪亮,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马勇,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吴兴发、马洪亮、马勇、刘辉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金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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