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斌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初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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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2061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斌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斌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初2061号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14号楼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吕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张斌斌,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佳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斌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王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斌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斌斌给付物业管理费2,744.00元、违约金549.00元,合计3,293.00元。事实和理由:张斌斌为家佳物业公司签约从事物业服务管理下的昌邑区静苑小区11号楼4单元502室业主,房屋面积81.63平方米。该户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期间,欠费期累计4年,欠交物业费总额2,744.00元;交费标准:0.70元/月/平方米,交纳时间:为业主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方式:按年交纳。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第八条中约定:违约金按应交物业费总额的20%计算,金额为549.00元,两项合计金额为3,293.00元。家佳物业公司多次催要,张斌斌以种种理由拒绝交费。 张斌斌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甲方吉林市昌邑区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方家佳物业公司签订的三份《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甲方委托乙方对静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多层住宅为0.70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前交纳本年度物业服务费;逾期欠费业主将按照日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张斌斌系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静苑小区11号楼4单元5层46号房屋(建筑面积81.63平方米)的业主,未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家佳物业公司进行了书面催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欠费催缴单、工作照片。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本案中,家佳物业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三份《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张斌斌欠交物业服务费,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家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家佳物业公司由于资金不足服务质量下降,进而间接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应享有的生活环境质量。故对于家佳物业公司要求张斌斌给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742.77元(81.63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48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家佳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放弃对张斌斌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自行处理民事权利,也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斌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742.77元(81.63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48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被告张斌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婉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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