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东、蔡崇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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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607号案件名称
李成东、蔡崇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成东;蔡崇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蔡崇忠,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李成东,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蔡崇忠与被执行人李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9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成东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崇忠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崇忠于2021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6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可于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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