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恒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218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1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西安恒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恒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周有华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2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安恒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有华,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恒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92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公司货款49181.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1.00元、申请执行费638.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