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明、侯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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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申7号案件名称
王素明、侯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素明;侯艳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申7号原审原告:王素明,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审被告:侯艳荣,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王素明诉被告侯艳荣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辽038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侯艳荣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我院因此对本案进行复查。经复查,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告王素明起诉被告侯艳荣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艳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被告侯艳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素明人民币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日始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20000元,月利率3%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日始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10000元,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始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20000元,月利率3%支付利息)支付,即:判项中判定有30000元本金的月利率为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的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3%的利息利率已超出国家相关法条规定。故我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宿 锋人民陪审员 吕丹宁人民陪审员 冯一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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