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李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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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7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李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李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8688233192。负责人:王岩,行长。被执行人:李锋,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锋名下位于临沭县(临沭房管局预登字第10853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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