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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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298号案件名称
过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过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过某某,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负责人:魏旭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支公司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过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过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支付过某某、张某某损失134531.6元,并返还被执行人潘怀堂垫付款刘某某812.66元。在执行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34531.6元,申请人过某某、张某某并返还被执行人刘某某垫付款812.66元。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正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767号确定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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