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伦岳、柴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15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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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5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伦岳、柴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伦岳;柴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1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伦岳,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委托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柴斌,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李伦岳与被执行人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柴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伦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柴斌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柴斌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伦岳的委托代理人姚志友,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柴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审 判 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傲杰书 记 员 汪 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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