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与王某、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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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634号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与王某、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王某;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34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97号第4层。 主要负责人:谭俊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3468号。 法定代表人:詹惠,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 主要负责人:王曙光,经理。 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某、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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