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晖、龙金凤与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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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5677号案件名称
徐晖、龙金凤与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龙金凤;徐晖;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5677号申请执行人:徐晖,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申请执行人:龙金凤,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冰洋。本院在执行徐晖、龙金凤与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晖、龙金凤于2021年9月22日以需重新签订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2执5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袁 洁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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