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茜与钟诚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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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975号案件名称
刘茜与钟诚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茜;钟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刘茜,女,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钟诚,男,199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茜与被执行人钟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茜与被执行人钟诚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1执975号对钟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雷东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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