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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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776号案件名称
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刘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776号原告: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新村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482MB1C22544J。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原告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诉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傅鹿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尹兰兰代理书记员 周叶龄打印责任人:周叶龄校对责任人:尹兰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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