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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敬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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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172号
  •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敬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敬东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172号原告: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45500209。负责人:白忠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计雨,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东,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阚文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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