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伟、王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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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4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明伟、王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明伟;王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伟,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11月2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关于陈明伟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艳自愿偿还原告陈明伟借款70000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并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原告陈明伟自愿承担。该调解生效后,王艳逾期未履行,权利人陈明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调解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被执行人王艳在银行有工资收入,遂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王艳名下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某某某1幢2单元401室房屋一套(证号:B20###-##-#-####,建筑面积:###.31平方米),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4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限届满或上述房屋具备处理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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